基础教育是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重灾区
基础教育是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重灾区
文/寒夏
在我国,教育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应当说已经相当的完善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阶段仅仅跟中小学基础教育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就多达几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流动少年儿童就学暂行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等。
司法常识告诉我们,政府部门的各个部、委、司、厅、局,在其管辖的领域一般都具有相当明确的行政执法权力,都是本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基于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我国,虽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行政执法中不可能也难以享有完整的执法权,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对教育的行政执法者及其权限的规定却也是较为完备而且明确的。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与教育行政执法有关的部门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等,执法队伍不能说不庞大,其实力不能说不雄厚。可是,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现实却是,除了教育主管部门仍然坚守岗位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行使有限的执法权,除了学校和教师仍然在坚守岗位履行教育教学义务——注意只是履行义务而不是执法——之外,其它的执法者基本上处于严重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可是,又有哪个部门真正“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时刻把“有关的教育工作”放在心上?于是,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重灾区。
教育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政府、非教育部门、社会、家庭等对教育应尽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大多是教育主管部门无力监管而学校和教师却无权作为的领域。可是,本应负起责任来的相关部门,不是视而不见就是把皮球踢来踢去,甚而至于出了问题一概归咎于学校和教师,其不怪也欤?
关于教师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一旦出现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现象,只要是教师尚未饿死或者被打死,又有哪个部门主动去追究?
关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现在的留守孩子基本上都属于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更别说父母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又有哪个部门还记得这是违法行为?睁开眼睛看看,我们周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各商店一手收钱一手交货,见钱售烟,谁不是在发昧心财?又有谁管?